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从事实验动物基因修饰研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因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对其从事的工作进行生物安全性评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