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拆除达到国家规定的抗力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抗力等级补建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抗力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补建最低抗力等级以上的人民防空工程。补建的面积不得少于被拆除工程的面积。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