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经批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拆除单位应当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位置,予以补建。因地质条件复杂和应当补建的建筑面积较少等原因难以补建的,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易地补建。缴纳拆除补偿费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