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不得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改造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不得降低原工程的防护等级和密闭性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