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不得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因特殊需要在上述范围内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应当商得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措施,保证人民防空工程不受损害。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