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鼓励、支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不影响人民防空工程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在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前,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所属单位应当制定工程由平时使用转为战时使用的实施方案。因战争等特殊情况需要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人停止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无条件停止使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