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开发利用水资源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