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牧、市政市容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