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牧、市政市容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