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水体污染的,提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