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十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责令其清除,情节严重阻碍行洪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水体污染的,提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