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
法规
部门文件
关于
中文
English
乌鲁木齐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有效
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生态与环境、工业、农业用水的需要。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七条
回到全文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