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可作独立产权的配套车位、车库只能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给房屋购买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应当约定预售、现售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时,当事人关于预售、现售、附赠或者出租配套车位、车库的权利义务终止。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