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无公害瓜果菜生产、销售和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无公害瓜果菜,是指按照本省无公害瓜果菜地方标准和技术要求生产,产品中农药、重金属、硝酸盐等对人体有害物质残留量均符合规定标准,安全卫生、品质优良的瓜果菜产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