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因供电设施检修、用户违法用电或者执行有序用电方案等原因,需要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供电企业对特定用户中止供电或者限电不得影响其他用户的正常用电,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公共安全。

供电企业应当在用户所在住宅小区或者办公、经营场所和公共媒体公布检修计划、限电等信息。

引起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且符合供电安全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立即恢复供电。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