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用电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合理设置业务办理网点,简化业务办理流程,为用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供电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用电量、电价、电费以及相关事项的查询服务。用户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