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章 供用电秩序维护第三十一条已废止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用电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合理设置业务办理网点,简化业务办理流程,为用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供电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用电量、电价、电费以及相关事项的查询服务。用户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