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章 供用电秩序维护第二十五条已废止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供电质量标准和供用电合同的约定连续向用户供电。满足电力需求应当坚持节约与开发相结合、节约优先的原则,在增加供应的同时,优先采用电能效率管理、电力负荷管理等措施。在电力供应不足、出现突发事件等情况下,方可采取有序用电措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