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章 电网设施保护第二十三条已废止通信、广播电视等线路设施与电力线路设施之间确需交叉跨越、搭挂的,后建方应当征得先建方的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保证线路安全。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上搭挂广告牌等外挂装置,或者在电网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征得电网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保证电网设施安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