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章 电网设施建设第十二条已废止新建、改建、扩建电网设施需要迁移、改造其他设施,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设施需要迁移、改造电网设施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迁移、改造相关设施的费用由提出迁移、改造要求的一方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