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新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园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已经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完成场地平整的区域内,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可以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报园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