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