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佛教教职人员需跨自治州异地进修学经的,本人应当向所在佛教活动场所民管会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拟同意的,征得学经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省进修学经的佛教教职人员应当报经相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经批准的异地学经佛教教职人员,由其所在佛教活动场所民管会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