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林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湿地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临时占用湿地申请的;(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因保护利用不当,造成湿地生态系统损害的;(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