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林业、海洋与渔业、建设、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湿地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