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措施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不得影响湿地生态功能,不得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