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方式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设立湿地保护小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湿地保护规划,提出湿地保护小区范围和界线的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湿地保护小区设立后,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湿地保护小区总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