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方式第二十五条已修改面积在八公顷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可以设立湿地保护小区:(一)湿地生态区位比较重要;(二)湿地生态系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三)受保护的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