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具备自然保护区设立条件的湿地,应当依法设立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