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湿地保护名录、省重要湿地名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一个月内公布。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的需要和湿地资源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补充省重要湿地名录、湿地保护名录并公布。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