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第四章 扶持促进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设区的市、县(市)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量,超过上级人民政府核定的部分,按照规定不计入该行政区域的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