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利用能源作物、餐厨废弃物等生产的生物液体燃料,符合国家标准的,石油销售企业应当将其纳入燃料销售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核定的价格全额收购并及时、足额结算款项。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