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投资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以及其他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并对依法需经国家批准或者核准的投资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