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十条已修改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海洋等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选址审批、用地或者用海审核等职责时,不得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场址用于其他项目建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