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省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教师考核标准和办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教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并予以指导监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教师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教师受聘任教、职务变动、工资调整、实施奖惩的依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