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应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教师的进修培训规划和实施方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进修培训,对教师至少每三年培训一次;教师应接受规定的进修培训任务。

技工学校教师的进修培训规划和方案,由劳动行政部门制定和实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