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师范毕业生。

对在学期间免收学费、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的师范毕业生实行任教服务期制度,服务期为五年(不含见习期)。服务期未满的师范毕业生,不得调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鼓励非师范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和山区中小学任教。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