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师范教育工作,改善师范院校办学条件,保证经费投入。

鼓励和引导优秀青年报考师范院校。接受师范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

教育、计划部门应根据需要扩大山区师范生的招生比例。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