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考核评价内容,定期评估分析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