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有效行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翻越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二)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