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执法与监督第六十三条有效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按照以下方式之一接受处理:(一)按规定接受罚款处罚;(二)按照交通警察的要求劝导交通;(三)参加交通安全学习,观看交通安全视频录像。按照前款规定协助劝导交通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小时;观看交通安全视频录像不少于两小时。选择劝导交通或者参加交通安全学习,观看交通安全视频录像的,可以不予罚款处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