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按照以下方式之一接受处理:

(一)按规定接受罚款处罚;

(二)按照交通警察的要求劝导交通;

(三)参加交通安全学习,观看交通安全视频录像。

按照前款规定协助劝导交通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小时;观看交通安全视频录像不少于两小时。

选择劝导交通或者参加交通安全学习,观看交通安全视频录像的,可以不予罚款处罚。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