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六十条有效乘车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侧坐、倒坐或者使用伞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器具;(二)乘坐汽车将身体或者携带物品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超出车身范围。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