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五十九条有效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二)跨越、穿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三)扒车、追车、强行拦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四)在车行道上乞讨、兜售、散发物品,或者在车行道上坐卧、停留、嘻闹、拉客;(五)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工具滑行;(六)在道路上牵引、驱赶牲畜;(七)通过铁路道口未按照管理人员指挥通行。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