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减速行驶,或者按规定让行:

(一)行经人行横道;

(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或右转专用车道;

(三)经过泥泞或者积水道路;

(四)遇有公共汽车驶入或驶出公共汽车站点;

(五)遇有中小学生、幼儿园学龄前儿童上、下校车;

(六)遇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七)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或者遇有停车排队等候、缓慢行驶;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减速、让行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