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四十四条有效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经相关道路管理部门批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