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经相关道路管理部门批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