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非法经营活动:

(一)生产、销售擅自安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

(二)生产、销售擅自更换发动机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