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省和特区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不予办理相关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