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注册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每个下肢残疾人只能申请登记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并限于自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制定。

禁止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营运活动。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