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一)侵占、破坏学校的校园、校舍、场地、设施的;(二)违反规定强制教师、学生参加各种非教育教学活动、捐款捐物、订阅书报刊物的;(三)其他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