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侵占、破坏学校的校园、校舍、场地、设施的;

(二)违反规定强制教师、学生参加各种非教育教学活动、捐款捐物、订阅书报刊物的;

(三)其他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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