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六章 均衡发展第五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教师的编制和配备、经费投入、继续教育等方面向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学校倾斜,促进学校之间、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师资均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